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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份被冒用身陷囹圄三年 获自由赔偿又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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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听证会

现场无任何激辩 择日将作出决定

在5月28日的听证会上,姚、廖二人坐在了赔偿请求人席上,而海城区法院的两名法官被推上了赔偿义务机关席上。听证会的焦点有三个:谁是赔偿义务机关、侵权事实、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在听证过程中,坐在赔偿义务机关席上的两名法官,或表示“无异议”,或说“请根据法律法规办事”,没有任何激辩。

焦点一: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廖毅深的代理律师戴红斌说:“海城法院作出上述决定所引用的法条,原文是‘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海城区法院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而该院却断章取义地引用了法条,实际上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

听证会结束后,坐在赔偿义务机关席上的男法官告诉南国早报记者:“海城区法院作出的决定,是审委会的决定,而非个人意见。”

焦点二:

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姚、廖二人要获得国家赔偿,还要确定侵权事实,即他们被关了1100多个日日夜夜是被冤枉的。

听证会上,他们的代理律师均提出,2010年6月,姚、廖二人一审被海城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海城区法院重审期间,2013年11月4日,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北海市公安局认定姚、廖二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北城检刑不诉(2013)18号不起诉决定书。随后,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2013年11月6日,二人获释。

针对以上侵权事实,坐在赔偿义务机关席上的两名法官均表示“没异议”。

焦点三:

赔偿范围与数额

听证会上,代理律师没有提出新的赔偿内容,但是就第一项失去人身自由损失的赔偿金额变了。5月27日,根据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3年的182.35元增加了19.03元。

黄煜岚律师说:“如海城区法院早日作出赔偿决定,他们每人将少获两万余元的赔偿。”

针对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的焦点,海城法院的法官未提出异议,北海中院的质证法官表示,他们将根据法律法规择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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