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类严重腐败将追究党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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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昨天对外发布。根据意见,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等7种情形,要追究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则对落实两种责任进行了具体部署。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北京市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明确了党委要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纪委要切实履行的监督、执纪、问责的监督责任。同时要求明确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又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意见将进行“两个责任”追究的情形细化为7种,包括对于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严重不正之风,以及拉票、贿选问题等。
意见要求,对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其上级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建议,按照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经调查,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组)按照党内审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对于领导班子,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对于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建立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工作报告、工作约谈、检查考核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其中,分工负责制度要求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签字背书”,作为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检查考核制度要求建立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机制,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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