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施行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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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甘肃省召开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今年9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24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不断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对于甘肃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程世强介绍说,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进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不利于甘肃省经济社会的转型跨越发展。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方针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在依法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在服务“三农”发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监督重点领域开展预防、警示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创造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以及预防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做出补充和完善,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需要。
据了解,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为本年度立法预备项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制定方案,明确进度,讨论确定了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省检察院积极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征求三级检察机关和省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召开检查委员会研究论证提出《修订草案(草稿)》。之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采用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并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于7月22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预防重点和社会化预防机制等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从14个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到的意见,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9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9月22日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9月26日表决通过。
这次修订,力求从甘肃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格局、机制、重点的新变化、新要求,内容主要侧重预防方针、预防机制、责任考核、预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关于预防方针。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确立了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指导方针。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充分体现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故将原条例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订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二是关于预防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所有单位和部门,适用主体具有多元性,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推动社会化预防是“十二五”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体思路之一,是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制度保障。故《条例》新增加了第五条、修订了第十五条,更为明确地体现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非公企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预防事务有人抓,预防工作成网络的大预防格局。三是关于将预防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问题。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看,当前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在开展,单位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有必要把预防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近年来,白银、嘉峪关、酒泉、张掖等地尝试这一做法,收到了较好效果。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作为第六条第一款。这一规定将使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职责及接受监督义务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预防责任进一步强化。四是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前应当查询行贿犯罪档案问题。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又将录入和查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甘肃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医疗机构采购、工商注册各环节,为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向申请查询人出具贿赂犯罪法律后果警示警醒告知书,对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查询制度的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职务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部分市州检察机关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协作,共同探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延伸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一些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前都积极向检察机关查询被选任干部的廉政情况。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故对原《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作了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作为第九条第(五)项。五是关于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问题。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自2013年开始,本着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87人责令纠错,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预防作用,受到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了使检察机关推行和适用三项制度有法可依,故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的规定。六是关于经费保障问题。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目前省上采用的保障机制是每年申请专项列支,也有部分地方已列入财政预算。为使预防经费保障更加规范,《条例》做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同时要求其他预防单位也必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记者 薛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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