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法学专家: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移动用户编辑短信CD到106580009009,即可免费订阅30天中国日报双语手机报。

原标题: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借鉴的修改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词来代替。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种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

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

第三种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了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较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更为彻底,因而笔者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为“幼童”。(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分享到6.79K
握手在即 祈祷
带你去博鳌:听一听商界大佬们的“精彩语录” 博鳌论坛,最值得你关注的经济大咖有哪些?
大片半裸遮胸热辣!C罗前女友伊莲娜登体育画报 奥斯卡红毯:“石头姐”优雅复古 洛佩兹深V惊艳
争做好命女 心理学家教你学撒娇 超模性感演绎奢华珠宝大片

精彩热图

 
 

新闻热搜榜

      专题

      2015年地方两会大幕拉开。

      详细>>

      今年12月13日是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详细>>

      热烈庆祝澳门回归十五周年。

      详细>>

      新闻排行

      24小时热评排行

        鲁冰花关爱留守儿童公益计划主题曲《启航明天》正式发布

        详细>>

        “鲁冰花”关爱留守儿童公益计划在京正式启动

        详细>>

        圆梦北京之《90后的青春》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