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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科普及立法 推动法治贵州建设

多彩贵州网-贵州日报袁从亮 张秋涛 2014-11-19 09: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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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宁立标(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大原则之一。德治的本质是“治德”,其途径包括提升官员与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平,简而言之就是治官德和兴民德,且治官德是德治的核心所在。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治官德和兴民德酿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法治手段培养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也符合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意味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以道德为手段,既重视法治体系的完善,又重视道德素养的培育,二者共同促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目标的实现。

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

郑东升(省委党校教授):进一步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贵州建设的关键所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重要示范带动作用。依法治国从根本上更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既要和全社会成员一体遵循宪法和法律,又要恪守比公民要求更严格的党纪党规。另一方面,提升党员干部法治素养,要着眼于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做到使各级党员干部牢记法律红线不逾越,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第三,要通过发挥干部考评和选人用人这根指挥棒和杠杆的作用,引导和督促各级党员干部重视法律意识的养成,自觉形成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好习惯。

强化依法治国各环节的公众参与

吴月冠(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一是在立法方面,可将原有的立法程序中行之有效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听取公众意见的步骤和程序予以法制化,同时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奖励机制,增强公众参与感和积极性,进而使法律立、改、废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人民意愿。二是在司法方面,可扩大现有的旁听范围,设立旁听室,降低公众旁听的成本,同时将行之有效的司法活动公众匿名举报、网络举报等成熟做法予以法制化,提高其程度和效果。三是在守法方面,整合现有分散碎片化的法律宣传教育队伍,充分利用社区、互联网等网络空间平台,降低法律教育成本。

积极推进贵州传统村落保护立法

吴建伟(省文化厅原副巡视员):传统村落除了兼有物质传统文化和非物质传统文化的双重特质外,还是世代居民精神文化得以传承的载体。贵州民族传统村落数量多、范围广、文化内涵丰厚,需要立法保护的内容多。在民族传统村落立法保护方面,无论是在国内或国际上,都还没有过立法保护的先例,我们可以大胆探索,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东风,积极推进贵州传统村落保护立法,用法来保护民族传统村落文化,用法来唤醒民众和社会保护民族传统村落的文化自觉,用法来规范保护民族传统村落的行为和措施。

加强地方立法协商

朱山(省政协常委、省商会副会长):加快推进法治贵州建设,要加强地方立法协商。立法协商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立法协商可以充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作为智囊团、专家库的作用。在立法协商实践中,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立法协商机制,规范立法前的协商流程,建立立法协商后的项目评估机制等。参与立法协商的政协和其他党派、团体,也要做好立法协商的准备工作。

加快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步伐

蒋红(省人大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条件。在我省后发赶超、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科学的普及对提高公民人文素质尤为重要,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是大势所趋。社科普及立法是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软实力的重要举措,在长期的实践中,我省社科普及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通过法规把这些经验固化下来,有助于发挥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优点。目前,广东、福建、山东等省份都纷纷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贵州应加快社科普及立法研究,为我省后发赶超全面小康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厘清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相关概念

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社会科学普及立法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目标中的一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推动社科普及立法工作中,我们应尽快厘清社科普及立法的有关概念。例如,社科普及的对象是谁,内容是什么,普及的平台和载体、手段和形式是什么,以及社科普及工作要达成的目标,推动机制和评价机制,等等。

重视立法信息沟通工作

彭剑鸣(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地方立法要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走向科学立法。信息沟通一方面是指立法者对于整个社会的情况充分了解,从而制定出相对公平、公正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则是指法律规范涉及各方作为利益主体对对方的诉求具有充分的信息沟通,从而使各方达成相应的利益诉求的妥协,以便制定出各方都基本上能够接受的规则。社会科学普及立法也要在信息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展开,使之具有公开性、广泛性的具体化过程,使制定的规范具有针对性和衡平的一般特征,成为公众广泛接受且可以长期运行的规范,从而在社会治理中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

社会科学普及立法要体现科学性

王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社会科学普及立法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立项前要认真调查研究,一方面要摸清全省各市、州情况,了解社科普及的难点和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要向宁夏、广东、福建、山东等在社科普及立法工作方面走在前列的省区学习,充分借鉴经验,确保社科普及立法工作的针对性。要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广泛吸纳人大相关委员会立法工作者、社科普及工作者、高校专家、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咨询专家等共同组成起草组,进行研究论证,形成论证稿供立法参考。要通过报刊、网络、信函、走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各阶层意见和建议,保证立法过程汇聚民意、反映共识。建议将社科普及明确为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各级政府应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来提供社科普及服务,同时明确社科普及工作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社科联组织推动、全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的工作体系。

明确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位和性质

张秋涛(省社科联研究室编辑):经济社会越是发展,越是需要加快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步伐,促进法律体系建设与社会文明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针对当前现实中存在的个别地方对哲学社会科学不重视、社科普及不平衡、社科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社科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必须加快社科普及立法,使之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大局服务。当前,必须明确社科普及工作地位和性质,从全社会来讲,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展开,已经成为一项党和政府领导的、社会各界普遍支持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大众教育事业,社科普及是一项基础性的教育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全民的责任。建议在省人大、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下,由社科联牵头推动社科普及立法工作,使社科普及工作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实效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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