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三沙市自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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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7月31日下午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三沙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草案,赋予包括三沙市在内的一批市地方立法权。为推动地方立法权尽早落地,三沙市高度重视,在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帮助下,紧锣密鼓开展各项立法准备工作。聚集全市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学习考察,广泛征集立法项目,部署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6月30日,三沙市一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7月上旬,三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法制工作办公室,配备部门领导及专业骨干。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的设立,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 黄一鸣 吉 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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