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组合拳”打击“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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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措施的制约如影随形,“老赖”再也别想过“欠着巨款纵情挥霍”的“潇洒”日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新解释,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此举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进一步压缩了“老赖”的生活空间,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现实中,“老赖”的存在给传承了几千年的诚信理念造成了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作的两个司法解释,犹如一套组合拳,击中了“老赖”的软肋,让治理执行难有了更多管用的法律武器。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包括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人流密集地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老赖”名单,等等。可以说,依法打击“老赖”的声势已经越来越大,执行难问题得到了缓解,公众对此感受明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就是对顶层设计的具体落实,对打击“老赖”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在限制“老赖”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让其出不了国、住不了星级以上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的基础上,法律增加了限制其乘坐动车的规定,通过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挤压了“老赖”的生存和经营空间。此外,在“纳入是常态,不纳入是例外”的原则确立后,“老赖”只要被纳入“黑名单”,相关失信惩戒措施的制约就会如影随形,“老赖”再也别想过“欠着巨款纵情挥霍”的“潇洒”日子。
另一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这让一些“老赖”感受到了刑罚的威慑。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对拒执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立案标准不清晰,影响案件的查处。由此,一些“老赖”认为,不还钱的最坏结果就是被司法拘留,因而抱着“没什么大不了”的思想继续对抗执行。如今,拒执罪的标准已经非常明晰,只要符合《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而且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老赖”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以拒执罪追究“老赖”刑事责任的诉讼。
司法机关打出的一系列法律“组合拳”,不仅让失信被执行人逐渐陷入了“寸步难行”的困境,而且给了申请执行人越来越多的主动权。今后,若还有“老赖”继续跟法律对着干,必定难逃法律的天罗地网。
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