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购物广场擅自展览动漫作品 经调解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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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审结了一起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青岛Y购物广场和杭州H文化艺术策划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杭州L广告公司许可,擅自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广场对L广告公司已登记过著作权的系列3D魔幻动画作品进行展览,损害了L广告公司3D魔幻动画作品在青岛市的市场价值。经青岛中院调解,被告Y购物广场和H策划公司补偿原告L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 000元。
自2001年开始,原告L广告公司创作了一系列3D魔幻艺术画。其中“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拿起衣服就跑”“天使的翅膀”等14幅作品已在浙江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L广告公司还参照国外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修改、演绎了“拾麦穗的妇女”、“比利时少年石像”“奥古斯特皇冠”3幅作品,虽未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持有该3幅美术作品的原件。
2013年12月,Y购物广场计划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广场举办3D魔幻艺术画展,因而委托H策划公司提供展览作品、安装布展,并约定在画展结束后由H策划公司收回艺术画。H策划公司未经版权所有人L广告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17幅美术作品制作成艺术画供展览使用,Y购物广场亦未对H策划公司提供的艺术画进行版权审查,便于2014年1月18日至2月11日共计25日在某广场展览此艺术画,侵害了著作权人L广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3D魔幻动画作品是一种新颖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方式使用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以公开展览的方式使用这17幅魔幻艺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展览权)。案件审理时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并已对案件中诉争的3D魔幻动画作品进行销毁,经青岛中院调解,被告Y购物广场和H策划公司赔偿原告L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 000元。
据了解,动漫产业具有高密度、高投入、高风险、高衍生性等几大特点,对原创动漫作品进行最大限度的版权保护,能有效地保障动漫产业前期财力及人力投入得到最大利益回报,保证动漫工作者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发挥,保障动漫产业蓬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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