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机关:8宗拐卖儿童案 7宗系亲属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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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家惩处确实较为乏力
在深圳的这8宗拐卖儿童案件中,有一宗是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立案,对拐卖儿童中多个环节中的“买家”环节予以打击。
近年呼吁对拐卖儿童中重要的一环———买方,予以打击的声音不绝于耳。《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买家不阻碍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通常不以该罪论处,因而拐卖儿童案的多个环节对买家惩处确实较为乏力。例如,2013年发生在深圳的一宗贩卖儿童案中,李某颖因不能生育,通过网络找寻孩子,家庭贫困的陈某同意将孩子送养,李某颖为此支付3万元。警方以涉嫌犯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对李某颖立案,而南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颖属于民间收养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说,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存在一些家庭本身抚养能力不足,如果在国外可能被剥夺抚养权,但在国内无人过问。另一方面收养法对于孩子的收养限制得过死,正常途径往往无从收养,于是出现亲生父母卖亲生儿的事情。对于这类行为的从轻判罚,正是有对于现实制度的考虑。
深圳检察系统近两年审查起诉拐卖儿童案
2013年11月傅某因经济拮据将新生儿以2 .5万元出售,警方以其涉嫌拐卖儿童罪立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3年11月赵氏夫妇因经济拮据,将新生儿以4万多元出售,包括4名中介在内被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处拐卖儿童罪名成立,被判缓刑。
2013年9月2 3日蒙某花以5万元将孙女出售,一审被深圳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3年6月黄某与邻居银某合谋,通过两名中介将新生儿以6万元出售。银某一审被深圳宝安法院判拐卖儿童罪名成立,获刑五年。两名中介分别被判处拐卖儿童罪名成立,各获刑九个月。
2013年5月李某颖以3万元购买陈某的亲生儿子进行收养,警方以其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予以立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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