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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祖坟被盗8年无法立案 检方要求开古墓证明

华商网 2015-06-19 1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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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公安局“不予立案”

又过了十几天,派出所给张世雄打电话,说要与市文物局一起勘察盗墓现场,要求他配合。2007年6月11日,文物局来了六七个人。现场,文物局人员责怪张家不该擅自清理墓室。张世雄解释说:“我们总不能让先祖尸骨就这样在露天撂着吧”。文物人员到墓室里转了一圈,拍了些照片后摇了摇头说:“啥都没有了,已没有任何挖掘价值”。

文物局负责人牛某问张世雄还有啥要说的,张世雄从怀里掏出两个金属件,说这是在墓室里发现的。牛某看了看说:“这像是古人的顶戴花翎”,然后又说,“古墓里出土的东西都属国家”,说完递给了身边工作人员。当时张世雄也没多想,只要盗墓行为能得到惩处,咋都行。西岳庙派出所办案警官则告诉张世雄,公安机关正在办案,让他继续回家等消息。

2007年8月,有点着急的张世雄到派出所催问结果。派出所王所长让他去找华阴市公安局法制科。时任法制科赵科长拿出了一份编号为“阴公刑不立字〔2007〕05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大意为“周某、韩某盗掘古墓葬一事,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可七日内申请复议。通知书落款加盖有华阴市公安局的公章,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

张世雄问赵科长,当初案发派出所不是说盗墓贼是三个人吗?怎么只有两人。赵说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张问赵,难道盗掘他人古墓不是犯罪?赵科长说这是领导决定的。

两天后的8月16日,张世雄向华阴市公安局递交复议申请,10天后华阴市公安局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理由除“违法事实犯罪轻微”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无法确定被盗墓葬为古墓葬。这期间,有派出所警察私下告诉张世雄,派出所曾将周某等三人带回审讯,三人承认盗掘古墓事实。但古墓内是否有陪葬物品,三人的供述外人不知道。

“铜帽顶是文物,但没说你家祖坟是清代古墓”

祖墓被盗挖,公安局不立案,在律师的指点下张世雄向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反映,因为律师告诉他,《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有监督权。

2007年9月5日,张世雄到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监督华阴市公安局对周某等人掘盗祖墓不予立案一事。

检察院侦监科一位姓白的检察官在看完材料和照片后,建议张世雄去找省级文物部门,对那两个金属物件做鉴定。

张世雄遂向华阴市公安局提出要对两件金属物件做司法鉴定。公安局也同意派人随他一起去省文物局做鉴定,前提是华阴往返西安的费用和吃饭必须他承担,张世雄同意了。在往返西安折腾了六趟后,2008年5月30日,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给张世雄三方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结论为张世雄和华阴市公安局送来的墓葬内两个金属物品为“清代铜帽顶,等级为一般文物”。

鉴定书拿到华阴市检察院,白姓检察官说“鉴定书有瑕疵”。张世雄急了,他说这上面有省上文物专家的签字,能有啥瑕疵?检察官说,“鉴定书说两个铜帽顶是清代的文物,但并没有说你家的祖坟就是清代古墓啊”。张世雄问检察官,如何才能证明墓葬是清代的?检察官说这得华阴市文物局出证明。

从检察院出来,张世雄又直奔华阴市文物局。但华阴市文物局拒绝,理由是文物局没见过两个铜帽顶。他把文物当初交给了谁,就去找谁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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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熙标签: 清代 检方 祖坟 墓室 华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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