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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律师“杠上”360 因评论文章遭360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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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

未了解事实便作评论 阮子文主观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在撰写批评性文章时,不能采用贬损、攻击性语言侵害他人名誉权。但阮子文在涉案文章中写道:“循着媒体报道的有限事实可知,让自己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是360公司‘左右互搏,贼喊捉贼’的发财之道。”文章中4次使用了“贼喊捉贼”一词,带有明显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侵犯了奇虎公司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阮子文作为职业律师及专栏作者,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媒体报道,便作出了“360公司控制的各种马甲公司造毒、传毒,然后自己再解毒,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评论,给奇虎公司的商誉造成影响,对此阮子文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法院则依据“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如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依法酌定奇虎公司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为10万元。

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阮子文删除其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上的涉案报道;就其侵权行为在《南方都市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一次;连续7日在自己的新浪微博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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