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移动用户编辑短信CD到106580009009,即可免费订阅30天中国日报双语手机报。
原标题: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借鉴的修改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词来代替。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种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
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
第三种模式是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了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
比较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更为彻底,因而笔者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为“幼童”。(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热门推荐
更多>- 非遗进校园 千名藏族学生展演果谐课间操 安徽滁州:山寨版“狮身人面像”成旅游热点 北京水立方熄灯迎“地球一小时” 山西太原招聘会应聘者排长龙 场面似春运 中国日报一周图片精选:3月21日—27日 花滑世锦赛双人滑:隋文静/韩聪夺银 庞清/佟健摘铜
- 相声演员笑林追悼会在北京八宝山举行 重庆现“裸晒族” 长江边沙滩上晒太阳 成都男子街头“自杀式碰瓷”(组图) 安徽老人垂钓巢湖钓到世界珍稀鱼类“匙吻鲟” 网曝江苏一老人被扔到野外等死 奄奄一息 中国美院艺考 老师阅卷如“扫雷”
- 安徽亳州:集中销毁1200多个假车牌 广西南宁在建厂房脚手架坍塌致3死3重伤 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造像修复接近尾声 河北张家口:“雾炮”降尘护蓝天 四川峨眉山景区降近7年来最大雪 伊犁鼠兔时隔20年再次现身中国 比大熊猫还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