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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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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甘肃省新闻办召开《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曾施霖先生,省水利厅副厅长杨成有先生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今年6月21日,甘肃省政府修订发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40条,涉及取水许可分级管辖权限、监督管理措施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标准以及使用管理等方面。

修订并发布实施《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水安全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曾施霖介绍说,立法目的一是体现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二是规范了取水许可,三是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是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就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杨成有介绍说,新《办法》在总结省政府第67号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沿用了取水许可分级管辖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一是分地表和地下两种水源划分,按照地表水取水量高于地下水取水量的标准来划分分级管理权限;二是按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划分,在充分征求甘南、陇南等水能资源较为丰富地区意见的基础上,规定水力发电用水按照装机容量划分分级管理权限;三是按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是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分,在市(州)际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区)际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是增加了渔业用水、采煤及其他采矿取(排)水和利用渠道二次取水的取水许可管辖权限,其中渔业用水由县级管辖,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了主要是目前的取水许可在这三方面缺失,其它两项由省市县分级管辖。

就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方面,新《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对国家规定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强化地下水许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县(市、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在地下水超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是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原来由省级审批的部分取水许可权限下放到市县。如河道外渔业取用水和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取水许可下放到县级。同时规定各地要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就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新《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确定的7类征收对象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及标准为,工商业用水:不再区分兰州市四区和其他地区,全省统一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城镇公共用水:全省统一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农业生产用水:不再区分供水工程和限额用水两种情况,同时增加渔业用水。并统一标准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征收标准不变,即0.001元/千瓦•时。水力发电用水:仍沿用原67号令规定的标准,即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特种行业用水:根据三部委《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种行业属新增水资源费征收对象,要求大幅度提高标准,因此,拟定的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其他取水:包括石油生产和采矿两类,采油用地表水由67号令规定的0.25元/立方米提高到0.50元/立方米,地下水由0.40元/立方米提高到1.00元/立方米。采矿排水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是按排水量计征,河西地区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0.80元/立方米,二是按开采量计征,河西地区0.70元/吨,其他地区0.50元/吨。

就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办法》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原来由省级征收水资源费的部分权限下放到市县,如省级审批的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以及地源热泵取水权限下放到市州。针对目前部分地区未能全面按照国家要求征收使用水资源费的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特别规定,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记者 薛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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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于熙 标签: 水资源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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