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犯罪集团纪实:竞拍时扬言谁举牌举一次挨一刀

来源:湖北日报
2014-04-24 10:57:29

枪与刀

枪与刀,是体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关键证物。

在刘维等7人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刘维——

问:你先后买卖、持有枪支多少?

答:大约八九支枪。

问:你要这些枪来干什么?

答:我年轻时向往做警察,喜欢枪。

问:你知不知道个人私藏枪支属违法?

答:我们在九十年代当时可以办持枪证,但有的没有办理。

在第六合议庭旷晓燕3人案庭审中,检方指控,2007年以来,旷晓燕先后非法持有黑色“六四式”手枪一支、钢珠枪一支、银白色手枪一支、带消音器制式进口手枪(B6937)一支、黑色进口手枪一支及钢珠弹640发,并指使刘光辉为其保管,后又分别流转至李万军、李志英处。2013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从李万军及李志英处将枪支、弹药查获。

旷晓燕辩称,其持有枪支,只是出于个人爱好。五支枪在他手中从未曾用于犯罪活动。

公诉人指出,个人爱好、未实际使用并非减罪情节,若枪支用于犯罪活动,则是加罪行为。旷晓燕非法持有的枪支虽未用于犯罪活动,但提升了其暴力性,对人民群众产生威慑作用,且充实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规模和暴力规模,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4月2日下午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当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

管制刀具也是该组织的“常规武器”。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或2004年,有一次田伟(另案被告人)从员工宿舍拿出很多刀交给保安队长周某,这些刀是用一张床单包着的,我帮周某拿到了他的宿舍。当时大约20把刀,刀大约四五十厘米长,单刃,木柄,木柄上有火烧印,做工粗糙,我可以画出来。

枪弹与利刃,让组织成员更加有恃无恐。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刘维仅因为怀疑梁世齐私吞自己几万元养狗费,便吩咐被告人陈力铭教训梁。陈力铭指使手下钟昌华、王万洪、黄谋、郑旭具体实施。9月23日下午4时许,由郑旭指认,王万洪打电话将在茶馆喝茶的受害人梁“钓”至茶馆前接电话,钟昌华、黄谋将其挟持至茶馆对面福利院南墙偏僻处,持刀猛刺梁背部、臀部及大腿等部位,致梁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