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加工。
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活动,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物理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蛋、蜂蜜、水产品以及食用菌等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校外托管机构,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看护、辅导、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
餐厨废弃油脂,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
农村集体聚餐,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子女出生、建房、节庆、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者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