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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

   (2014年6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整合救助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有效保障和改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精神障碍患者)、孤儿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更加公平可持续地解决特困群体在基本生活、住房、看病、上学、就业、法律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困难,使他们不为饥寒所迫、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

   2、基本原则。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将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共同作用,进一步织密编实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兜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调整机制,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统筹城乡救助制度发展。着眼城乡一体化,推动各项救助制度在政策标准、方式、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服务上的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强化社会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公平公正实施。

   二、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

   3、健全完善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每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100%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应保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予以重点保障,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全面推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逐步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三、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4、逐步建立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14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由2013年人均3900元、2500元分别提高到4200元和2800元。到2017年,全省农村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四、做好灾害应急救助

   5、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完善救灾物资常态化储备机制。2014年完成省、市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改造任务。全面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五、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

   6、继续资助特困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加大特困群体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下转第三版)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

   (上接第一版)从2014年开始,资助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达到60%以上,封顶线不低于12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负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继续实施“明天计划”,每年为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医疗救助。(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用,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六、落实教育救助

   7、落实教育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在校生,学前教育,农村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补助生活费1250元;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每生每年发放平均标准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免除全部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依法批准具备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2年级在校生,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每生每年发放平均标准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8、实施困难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助学项目。落实“扶残助学金”项目,对当年考入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院校的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学生及残疾人低保家庭子女,省、市、县分别一次性资助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助学金。(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落实“金秋助学”项目,2014年筹措资金3000万元以上,3年后每年达到4000万元以上,每年资助3万名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升学或上大学,资助标准最高上限为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省总工会)

   七、改善居住条件

   9、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采取新建、修缮和置换等形式,加快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一般贫困户的危房改造。2014年完成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6万户。(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0、落实城市棚户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安置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选择回迁房(产权调换)的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筑安装成本;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特殊困难的低保、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办法,切实解决其困难。对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并结合地区实际和救助对象的经济、住房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实施就业帮扶

   11、推动城镇特困群体等就业。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向特困群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政策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其中就业困难人员。2014年至2017年每年至少帮扶5万名特困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牵头部门:省人社厅,配合部门:省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强高校“双困”(家庭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高校“双困”毕业生不低于15000人。(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2、扩大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岗位救助政策,前期为残疾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空缺仍由残疾人补充,2014年开发1500个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组织就业创业洽谈会、推介会,促进残疾人就业。2014年至2017年,每年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基地50个,培训3万名以上残疾人,帮助7000名以上城镇残疾人实现创业就业。(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九、完善临时救助

   13、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重点救助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建立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提高标准。落实低保对象6项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14、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建立面向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保护、教育保护、司法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精神保护”等社会保护制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推进农村扶贫开发

   15、建立精准扶贫机制,明确贫困村和扶贫对象条件,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适合扶贫对象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对不同帮扶对象落实适应性扶持项目和帮扶措施,切实提高扶贫对象收入水平。2014年,实施2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实现10万户、30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到2017年,农村特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得到基本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到2020年,全省农村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牵头部门:省扶贫办,配合部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致富技能,2014年至2017年,全省新建各级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160个以上,为4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一、做好法律援助

   16、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快法律援助应急机制和服务圈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应急机制以及省、市、县、乡、村(社区)五级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立覆盖全省的法律服务12348热线平台,每年向符合受援条件的特困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速援。(牵头部门:省司法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二、拓展公益慈善救助

   17、实施“吉青·吉心工程”公益项目,每年为参加新农合的贫困家庭青少年心脏病患者提供公益医疗救助。实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牵头部门:团省委,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省财政厅)

   18、加大善款募集力度,大力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动员和引导企业、个人、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扶农、助学、助医、助药等救助。2014年募集善款不低于5100万元,以后每年募集善款增幅不低于10%。每年实施“生命之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矫治、“关爱生命”外科大病手术、“微笑列车先天性唇腭裂免费修复”、“慈善日农资扶助”、“圆梦大学”等慈善救助项目不低于30个,救助困难群众15万人以上。(省慈善总会)

   十三、加强残疾人服务

   19、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建立残疾人康复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推进市、县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中心建设,开展康复进社区活动,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实施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以及“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4年至2017年,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100万人(次),为24万人(次)重度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发放托养服务补贴,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城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目标。(牵头部门:省残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20、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城镇盲道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2014年至2017年,城市中心区新建、扩建和改建主要街道人行道的盲道设置率达到90%,城市人行道路口坡化改造率达到80%。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1500户以上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十四、强化工作保障

   21、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和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特困群体救助工程投入力度,满足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有力、渠道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省财政厅)

   22、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建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市场承接主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2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依托政府综合办事大厅设立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24、进一步加强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民政与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力度,加快建设县级以上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降低救助对象认定差错率。进一步升级、完善和整合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5、切实加强监督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信息披露制度和纠错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措施,公平公正落实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和评估办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26、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建立当地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将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共同落实。(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27、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救助制度,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合力推进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具体分工如下:省民政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综合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省残联负责残疾人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和康复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救助资金安排和监管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城镇特困群体就业救助及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救助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救助工作,省总工会负责实施“金秋助学”项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重特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省住建厅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城市廉租房保障和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省司法厅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28、加强督导检查。省社会救助省级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定期督导制度,按月调度进展情况。省政府绩效考评办负责落实绩效考核评估和通报工作。(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扶贫办、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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