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银联上海分公司”在POS机上使用银联商标 法院: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12-24 10: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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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的发展决定了现在很多人出门都不会携带大量现金,要购买物品的时候,只要钱包里有一张银行卡,或者手中揣着一个装有微信或支付宝的手机,就可以解决绝大部分的消费问题了。大家对于POS机可以刷银联卡也绝不陌生,但是POS机上会印上银联标识么?估计那么一问,很多人一时都答不上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与被告济南道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诺公司”)、山东云泰铭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铭德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银联公司多个“银联”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道诺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银联公司企业名称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银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余元。

“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带“银联商标”的POS机具

2014年6月,银联公司先后收到部分商户针对道诺公司的投诉,主要情况为该公司擅用银联商标、涉嫌冒用银联名义开展收单业务、伪造“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公章签发“授权书”等行为,其POS机经常无法使用,钱款结账不能到账以及押金难退等问题,对商户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执法总队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取证发现,道诺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在济南设立总公司,主要经营银行卡POS终端销售等业务。该公司于2014年起,先后在上海、武汉、重庆等地注册成立了分公司,在其网站上宣称其与中国银联等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线下收单公司及机构签订全国性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并且其业务人员以“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名义制造商户注册登记表、特约商户POS服务协议等文件,在全国多地开展业务。上海、重庆等地工商机关同时对道诺公司在上述地区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查处,现场查获大量道诺公司擅自制作的有“银联”字样及“银联”商标等标识的招牌、员工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服务协议等资料,经查证,其所使用授权书和“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公章并非真实的上海分公司公章。

2014年9月,云泰铭德公司成立,其股东为道诺公司前股东。云泰铭德公司在其推广、销售POS机上仍标有银联商标,并且仍然以银联公司关联公司名义进行推广,提供了自己和道诺公司的账号进行收款。

据此,银联公司认为,两被告侵害了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且主观上具有共同意志,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银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被告道诺公司则辩称,其确实在交易文书和POS机具上使用了“中国银联”相关商标、标识,但因POS机具上的银联公司注册商标是机具本身带有的,并非其印制的,而且所有跨行交易都通过银联公司清算,道诺公司的行为是对银联公司特殊地位和作用的彰显,不会损害公司形象和引起公众误解,因此也没有构成侵权。被告云泰铭德公司也强调,POS机具上的商标都是生产商自行放置的,另外,两被告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不存在人员、业务和资金混同的情况。

擅自制造、使用“银联”商标和企业字号 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道诺公司和云泰铭德公司共同销售的POS机上,道诺公司单独销售、提供的POS机具及其开机屏幕上使用了银联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对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道诺公司在经营场所的装潢、宣传材料、交易文书等上,未经银联公司许可,使用与银联公司相同或近似的相关标识和银联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甚至在与银联公司并无合作和授权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宣传其与银联公司之间有战略合作,伪造印章和授权书,以银联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推广开展相关业务,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了侵犯银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具体受保护商标、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和后果、两被告侵权的主观状态,结合工商查处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道诺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6万余元,被告道诺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云泰铭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3万余元。(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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