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车损险理赔建言

2016-12-18 1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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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回复上海一中法院司法建议,表示将更好地规范车损险理赔。

此前,上海一中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按无效格式条款赔付机动车车损险的问题。2016年2月,黄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顾某发生碰撞,导致顾某轻微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顾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向机动车辆所有人支付了50%的汽车修理费,即1万4千余元。之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支付另一半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请,判决顾某赔偿黄某车辆修理费1万余元。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沙茹萍合议庭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所拟车损险合同,责任较重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所获赔金额反而高于责任比例较轻的当事人,且被保险人依照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整体损失风险缴纳车损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却只能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获得部分理赔对价。这与民法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相悖,法院遂在二审中积极协调,最终促使保险公司答应增加修理费的赔付金额,顾某后申请撤回上诉。

结案后,上海一中法院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某财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保险公司车损险格式条款的行政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清理无效格式条款;建议某财险公司合理确定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清理无效格式条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完善理赔工作。

11月下旬,中国保监会、某财险公司复函表示接受上海一中法院的司法建议。中国保监会表示,其此前已修订完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删除了车损险按比例赔付的内容,并已形成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某财险公司针对司法建议作出了相应回复:

一是施行车险费改后,其已采用了新的示范条款,取消了系争无效条款。至于历史遗留问题,其承诺将客户向其他责任方求偿的风险转移至自身承担,以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二是强化对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保护客户权益,减少纠纷发生;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树立公司良好品牌形象。(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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