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讨薪状告前东家 用人单位却以“查无此人”赖账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12-12 13: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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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与老东家打官司的事情屡见不鲜,然而,前脚刚把人辞退,后脚就想“相忘于江湖”的老东家倒是不多见,近日,上海有一家珠宝公司因为不想补偿前员工工资,竟然在法庭上扯起谎来,矢口否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表示不认识对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珠宝公司支付白女士相关补偿金共计16000余元。

无故被辞 前员工向老东家讨薪

2015年7月,白女士经珠宝公司老板的妻子面试合格后,到该公司任营业员,双方口头约定了白女士的月薪,并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珠宝公司每月中旬均以现金形式向白女士发放了上月工资。当年10月31日,白女士突然收到收银员小叶发来的微信,称老板让其转告白女士不用再来上班了。不明缘由被公司辞退了,工资还没有发全呢!原来珠宝公司支付白女士工资至2015年9月30日,不仅少发了一个月工资,前三次发放的工资均扣除人民币500元,合计1,500元作为押金。并且,由于双方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白女士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还可主张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于是,白女士为相关补偿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对白女士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白女士遂将珠宝公司起诉到法院。

对簿公堂 用人单位“选择性失忆”

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白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自己在珠宝公司工作的照片、工作服、工作胸牌、工资袋、录像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与老板林某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以此证明自己在珠宝公司实际工作的天数及工资收入情况。但是珠宝公司坚称白女士非本公司员工,并不认识白女士,对录音内容更是极力否认。为此,法院接受白女士申请,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录音文件中的语音确系珠宝公司老板林某所说。

谈话录音中林某与白女士的对话内容显示,白女士在珠宝公司工作了三到四个月,与白女士自诉的时间基本一致。白女士为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及公司支付其工资的情况,提供了载有工资数额的工资袋,珠宝公司虽对工资袋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其发放白女士工资的任何证据,且白女士提供的工资袋载明的工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据此,法院采信白女士,认定珠宝公司应支付白女士10月份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价共计1万5千余元,返还白女士押金1,500元。

珠宝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违诚信 用人单位陈述不被法院采信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针对珠宝公司的上诉请求逐条进行了释明:一、关于工资和押金,珠宝公司二审中对白女士的工资标准提出新的主张,但是其在一审中对双方劳动关系极力予以否认,且始终未就其所称的工资标准提供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以白女士工资袋载明的工资为准。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珠宝公司二审中称解除系因白女士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就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具体违规情形及违规导致的后果进行举证,尤其该公司在法庭上呈词前后不一,先是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又声称系因白女士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珠宝公司称要对女士进行培训以观后效,这并非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成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珠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白女士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或者白女士拒绝签订所致,故珠宝公司应支付白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且根据白女士的工资袋所载明的收入情况,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未高于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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