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出入境政策“新十条”实施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12-09 14: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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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正式实施。这十条新的政策措施将在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方便外籍华人安居乐业、对外籍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给予倾斜、为外国学生就读和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极大促进上海吸引和集聚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海外投资者,为上海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科创中心人才政策再优化、再升级

2015年7月,公安部出台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12项政策措施。截至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共签发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各类出入境证件296900证次。这些政策在吸引海外高端人才、促进人才创新创业、优化科创中心软环境等方面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普遍欢迎。

今年8月,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召开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合作机制年度会议,肯定了新政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了“加强政策调研,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政策”的要求。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上海公安对12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对政策再优化、再升级,向公安部研提了“新十条”并获得批准实施。

据悉,此次“新十条”的推出,既满足了外籍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创业外籍华人、外籍学生和外籍创业团队等海外人才的迫切需求,又解决了制约吸引和聚集各类人才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政策瓶颈,并将政策覆盖面拓宽到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简称“双创”)地区进行先行先试。“新十条”还使“人才30条”中提出的“探索在双自地区工作(即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区)并经双自管委会推荐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永久居留”的意见得到了落地,为吸引、留住海外人才创造了更好的政策条件和环境。

吸引海外人才的“直通车”和“新名片”

作为2015年12项措施的升级版,“新十条”具有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发挥“双自”试验田对人才的内在动力。“新十条”中许多政策真正发挥“双自”地区、“双创”基地在评估和认定人才方面的作用,使“双自”地区、“双创”基地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在签证、居留、永久居留方面享受到最大的便利。二是激发外籍华人回国创业的热情。创新发展对国外创新技术和投资具有强烈的引进需求,而外籍华人是这些因素的重要载体。“新十条”给予外籍华人居停留和永久居留突破性的便利,有助于增强其作为中华儿女的自豪感,吸引和推动外籍华人回国创新创业。三是更加注重外籍人才在华的家庭需求。“新十条”通过放宽外籍人才随行家属申请永久居留的范围、方便外籍中小学生入境就读、放宽海外人才聘雇家政服务人员范围等,满足外籍人才在沪的家庭生活需求,使其拥有更好的居留预期。

上海公安表示,将按照公安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以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对这些政策措施逐条研究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保障措施,切实让这批新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人才引进,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出入境环境最为便捷、外籍人才居留待遇最为优良、出入境服务最为高效的科创中心。

公安部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出入境政策新十条

(2016年12月9日起实施)

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双自”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同时缩短审批时限。授权上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人才认定标准,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二、允许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的外籍人才,或由“双自”区内企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雇或邀请的外籍人才,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持相关证明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三、对于市场化认定的以及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转换的外籍人才,允许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永久居留。

四、允许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人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此类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可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私人事务(S2字)签证入境。

五、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或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六、外籍华人凭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相应证明或担保,可申请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在上海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七、外籍人员以自然人身份或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上海市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到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八、在上海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后,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在境外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受上海企事业单位邀请前来实习的,可以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九、对上海市中小学校招收的外国学生,因紧急事由来上海就读的,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函件向上海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学习(X1字)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函件签发学习类居留许可。

十、对于外籍人员在申请永久居留过程中提交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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