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是促进和加强环保工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在法律修改中将这一规定制度化,进一步强化了人大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作用。
20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制度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张德江委员长强调,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今后要形成制度化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沈跃跃副委员长就落实法律规定和张德江委员长讲话精神多次提出要求。据悉,在赴地方开展执法检查中,沈跃跃督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政府环境保护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2016年7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2015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
18个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环保报告
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获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截至11月底,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共1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
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11月率先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2016年1月,江西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宁夏自治区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对全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开展了环境保护工作状体询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省人大环资委开展了专题调研配合常委会做好这项工作。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拟每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建立省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的制度性安排。
北京、上海等13省份尚未向人大报告环保情况
除上述已听取和审议的省份外,北京、上海等13个省(区、市)级政府至今尚未依法向同级人大作环境报告。对此,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王勇表示,18个省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规定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作出了报告,其余省份应进一步加大法律贯彻力度,人大依法强化监督。
委员建议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
“新环保法作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自去年实施以来,国家部委及各级政府在进一步严格落实环保制度、多层次开展法治宣传,全方位深化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民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车光铁委员在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进一步强化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为了强化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对各级政府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落实情况并不十分到位,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面。对此,建议应进一步统筹抓好人大监督常态化机制建设,不断强化人大监督责任落实和政府主动接受监督意识,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重大事项决定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