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也没能逃过的审判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11-20 18: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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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日,倪强(化名)在杭州某出租屋内被刑侦大队抓获。这个逃了14年的男人,有两本户口本、两个名字,最终没能逃脱法网。

这14年,对儿女双全的他来说像是偷来的,而对另一个人,生命却因他终结在14年前。2002年11月8日,倪强伙同张某(化名)等人对李汉(化名)进行殴打,致李汉受伤倒地,倪强等人随后逃逸,李汉重伤不治身亡。2016年11月7日,闵行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倪强提起公诉。

一名奇怪的病人

2002年11月8日凌晨,长宁区中心医院收到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这名病人46岁,头上有伤,既不是锐器所伤,也不是钝器所伤。他瞳孔放大,生命垂危,身边无家人陪伴,仅有200元也用来拍CT。

值班护士小卫描述,该病人李汉系独自来院诊治,自诉走路摔伤了头部。刚开始他还用手机与外界通话,并且能与其他病人说笑,电话打出一个多小时,家人朋友一个也没有来。不久后,他的病情恶化,生命垂危,于是医院报警。

几小时后,李汉的4个朋友赶到医院。据李汉常去的饭店老板张青(化名)形容,当时看到护士为李汉剃头发,他的整个头部严重变形。四人一直守到天亮时李汉的弟弟来了才离开。

悲剧的开始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李汉于2002年11月7日晚11时30分许,与张青饭店20岁的女服务员“小芝麻”在一起。据“小芝麻”表示,那天她餐厅关门,在家门口碰到李汉,李汉想进门,“小芝麻”不想他进来,两人就朝外走。“小芝麻”走在前,李汉走在后。路上两名共骑一辆自行车的女青年刮碰到了“小芝麻”。“小芝麻”反呛她们:“会不会骑自行车?”三人便因此吵架,后来发展到大动干戈。

“小芝麻”不敌两名女青年,脸上被抓出血,两名女青年拿起地上的小木棍想打她。李汉看到此,他拖住这两名女青年让“小芝麻”快走,于是“小芝麻”先走了。

那晚的目击证人小兰(化名)向警方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她证实,当天晚上她骑车回家,路上看到一高一矮两名女子和一名身材娇小的女子在路上推搡。她们中间一名瘦瘦的、1.70米左右的男子拦着,双方都没打着对方。僵持了一会,小兰听见那名瘦瘦的男子叫了一声:“你快跑!”他身后的女子就跑了。

无法逃离的魔爪

经核实,跑走的女子是“小芝麻”,瘦瘦的男子是李汉。“小芝麻”跑走后,矮个女让高个女子去叫人,高个女对矮个女说:“好的,你抓住他,千万别让他跑了!”高个女走后,李汉想马上离开,但矮个女死死拉着他。后李汉骑上车逃跑,矮个女又扑上去将其连人带车甩到地上。李汉摔倒后爬起来想离开,又被矮个女死死抓住。李汉用拳头朝矮个女头上拼命打,矮个女头上流血了也没有松手。

几分钟后,证人小兰听见有人说:“在哪里?”一转头,看见高个女带着4名男子跑来。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此人正是倪强,说:“还有没有其他人?”高个女回答:“跑掉一个。”几名男子将李汉围起来,用拳头、脚击打他。矮个女指着流血的左脸,对白衣男子说:“我的头都被他打破了。”然后和高个女子骑车去追“小芝麻”。

案发现场在一条商铺街,有不少目击证人。那几人在三家店铺前施暴,当时李汉弯腰抱头大声呼救:“帮帮我!”店里没有人出来。小兰证实,打了大概十几分钟后,其中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倪强),到烧开水的店铺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宽木板,双手举起打在李汉头上。因李汉弯腰面朝地,正好打在其后脑勺上。李汉倒在地上,其他人继续用脚踢打他,渐渐地李汉一动不动。几名施暴男子见李汉不动了,便带着宽木板走了。那两名没有追到“小芝麻”的女子回来后看到李汉一动不动倒在地上,补上几脚离开了。

死亡倒计时

过了一会儿,街上的人看到李汉的头动了动,用手撑地试着站起来,没成功,又倒了下去。试了好几次,终于站了起来。小兰描述,李汉脸上都是血,右手好像断了。他想去马路对面,走了没几步又倒了下去,反复几次,终于走到马路对面的杂货店。他可能想打电话,但是杂货店店主看到他,就把卷帘门拉下来。李汉就慢慢向北走了。

李汉到了医院, 病情急剧恶化,后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头顶有略呈横“L”型极其严重的伤口、右肩部皮下出血及锁骨骨折等,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等处致颅脑损伤而死。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02年11月8日凌晨3:30分许,警方接到报警,当日闵行公安分局即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03年3月12日下午3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抓获。张某(化名)到案后供述,事发当天,倪强对他说那个男的被打的不轻,他要逃走了,让他也回老家避风头。张某逃回老家,直到2003年2月8日来上海后被抓获。而倪强,辗转逃亡浙江没回过上海,期间与妻子育有二子。2016年8月2日,杭州市刑侦大队根据在逃人员倪强的分析报告,在其出租房内将其抓获。

犯罪嫌疑人倪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周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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