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是风烛残年的八旬老翁,却给正当青春年少的未成年小孙子买了10年保险,而且要保到孙子80岁……别急,这不是惊悚剧的剧情,而是老翁在保险代理人的诱导下,购买的一份荒唐的人身保险合同。
爷爷和孙子“隔代”,根据保险法,双方不存在“保险利益”,不能购买人身保险。简单地说,如果合同无效,老头只能拿回4万元本金,期望中的高收益全部泡汤;如果合同有效,则他只能拿回保险现金价值2万余元,损失更大。
一边是拿着“养命钱”期望增值的老头,一边是违规操作的保险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在细致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还了他一个公道。
八旬老翁的“投资” 为未成年小孙子买10年保险保到80岁
如果不是一个偶然得到的消息,上海市民袁老先生至今恐怕还会蒙在鼓里,做着“5年拿6万”的梦。
2015年10月,袁老先生听说卖保险的代理人和经理都辞职了,赶紧找到他们的办公处,果然人去楼空。老先生心急如焚,想着业务员原先许诺的种种好处可能落空,于是拿着合同等材料找保险公司咨询,工作人员说:“一切按照合同规定办事,要退保只能退还本金!”
听到这个答复,老先生心里顿时凉了半截。袁老先生这份人身保险有些特别,他是用自己的养老金,给自己未成年的小孙子买了为期10年的保险,而且要保到孙子80岁!
俗话说“父母难保百年春”,更何况已是81岁的老爷爷,这显然不是袁老先生的本意。他回忆说,2011年9月,保险公司的王经理领着代理人上门推销一款叫做“锦绣年年”的保险。对方说,每年缴一万块,缴满五年,第六年连本带利可以拿六万块。
看到袁老先生不相信,王经理和代理人又当场出具了一份载明五年免缴、第六年拿六万的承诺书。抱着让养老金增值的想法,袁老先生终于心动,买了这份人身保险。不过,当时袁老先生的儿子,也就是小孙子的父亲不在,监护人签名处都是袁老先生代签的。
保险公司:如中途退保只能拿回一半本金2万余元
如今,当初作出承诺的经理和代理人都拍拍屁股走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又作出如此答复,这哪里是增值,简直就是“割肉清仓”了!
“养命钱”原本想增值,谁知结果如此“要命”,袁老先生可不答应。痛定思痛,他一直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归还本金4万元,给付利息4766.8元。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业务员陈某栋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庭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也就是说,袁老先生与未成年的小孙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上的监护人签名又是他代签的,因此这份合同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袁老先生的4万元本金。可这样一来,袁老先生的利息就落空了。
保险公司则认为,和袁老先生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是原告本人,被保险人是其孙子,是个未成年人,但这份合同后来得到其监护人的确认,因此是有效的。双方从未约定过年息,利息只存在于国家金融机构或者民间借贷,不存在于保险合同中。如果原告现在退保,按照现金价值扣除手续费计算,可以拿回2万多块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
为了证明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据,在这份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上,确实有袁老先生儿子的亲笔签名。
难道,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真如保险公司所说,袁老先生4万养老金投进去,5年过去后,反而越变越少,只能拿回2万多块钱?
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向原告作出了承诺,且该承诺与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应当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在审理中,被告先是说原告每年缴纳一万,缴满五年,第六年可以得到六万元;后又改口称如果只缴纳五年,属于退保,只能退还现金价值,陈述前后矛盾,可见被告违反诚信。法院认为,保险代理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代表被告公司,被告未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归还袁老先生4万元,赔偿4766.8元。(中国日报上海记者站 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