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放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10-21 20: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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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石家庄10月21日电 近日,本网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促进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流动,为艰苦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号),放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人难”问题,采取“四放一选”的招聘措施:

放宽学历、专业限制,一般为大学专科以上,对技能工艺技术人才学历可放宽至中专、高中,乡镇事业单位通用岗位可不限专业;

放宽年龄、工作年限限制,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确定应往届毕业生、工作年限等要求,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招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

放宽开考比例限制,报考人数较少的可降低开考比例或不限开考比例;放宽分数线限制,可单独划定或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加大选聘人才力度,县级可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定期进行更新,对于纳入目录的人才,或通过公开招聘无人报名的岗位,可通过选聘方式进行招聘。

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留人难”问题,采取三项措施保持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稳定: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留人难”问题,河北省采取三项措施保持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稳定:

增加招聘本地人才比例。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可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招聘本县户籍(生源)人员,少数民族自治县可适当增加招聘少数民族人员计划。加大从本地“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专项招聘工作人员的比例。做好师范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免费医学毕业生招聘工作。可探索从优秀村干部等生产一线人员中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当设定服务年限。发布公开招聘公告时,对于招聘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最低服务年限,一般为3—5年(含试用期)。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公开招聘(招录)考试。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动交流手续,其它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抽调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给予优惠待遇。各地要切实关心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落实六项优惠政策:抓好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各项政策落实;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提高乡镇事业单位中级、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3百分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在职称评聘时向长期坚守在乡镇工作的人员给予倾斜;乡镇事业单位按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出专业技术7级岗位的,可以设置1个专业技术7级岗位,用于引进人才或聘任副高职称人员;加强新招聘人员的培训,加大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学习培训的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基层能力。

此外,为了保证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政策不被滥用,确保招聘工作科学公平,《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控制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招聘政策的适用范围,拟定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地域范围等,要认真听取县乡事业单位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从严把握,科学制定招聘条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因人设岗”、“” 萝卜招聘、人情招聘、暗箱操作等问题,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严厉问责,坚决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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