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院出台规定严防干预过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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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及《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由于其中体现禁止性规定用了十个“一律”,所以被简称为《十个一律》。
《十个一律》明确,法院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过问职务范围以外案件或者非因工作需要替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交案件材料;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含离退休)批办、交办案件一律由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登记,同时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办案人员对于领导干部批办、交办案件和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相关情况要一律登记、记录并存入副卷;办案人员在报结案件时一律如实填写《案件过问情况登记表》;审判长(执行长)在审核办案人员结案文书时对没有填写《案件过问情况登记表》的,一律不得审批;审判管理部门对于报结的案件没有填写《案件过问情况登记表》的一律不得认定结案。
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一律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范围以外案件的情况一律在法院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退休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等,一律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对如实记录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一律不得打击报复。
大连市中院纪检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个一律》认真贯彻了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司法人员过问案件划定了“红线”,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设定了警示,并有效建立了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张小敏 晋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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