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民告官”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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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刘清华)昨日,东南快报(微博)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法院批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福建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这意味着全省将实施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有利于解决“民告官”难题。
“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突出表现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瑞春表示,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该胜诉的难胜诉;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在审理当地行政案件时不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设立的跨行政管辖制度和新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为破解这一制度难题所进行的变革。
“实施这项改革,福建走在前列。”周瑞春副院长说,目前全国只有福建、河南和贵州在进行。此次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具体表现为,在全省除龙岩外8个设区市,各确定2-4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即把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司法管辖片区,福州、宁德和莆田为第一片区,厦门、泉州和漳州为第二片区,龙岩、南平和三明为第三片区。
此外,为探索不同改革模式,在龙岩市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登记,再由其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
同时,下列几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一、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二、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三、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四、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五、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周瑞春表示,当前,不少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告政府告了也白告,对“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开展管辖机制改革,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安排,使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从而使法院和法官能够打破束缚,摆脱行政干扰,更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东南快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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