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确32个部门环保责任 避免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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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武汉8月17日电武汉市环境问题将结束“九龙治水”的局面,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委……哪类环境问题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武汉市出台了明确的规定。8月3日,武汉市委市政府发布《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厘清武汉市、区党委、政府及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等32个部门的环保职能,并就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环境保护将不再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责。
部门责任明确 避免环境问题出现后推诿扯皮
《职责规定》共15条,包括适用范围、党委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保障措施落实等4个方面,对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委等32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归纳、整理和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市经信委“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市城管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等等。
而环保部门是环保执法监管的主要部门,负有向党委政府提出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建议的责任,但环保部门并非所有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更不是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部门。武汉市环保局负责人介绍,通过明确职责有利于增强各级党委保护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促进区级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动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监管,从而进一步提升武汉市的环境管理能力,杜绝出现环境问题后的推诿扯皮现象。
加大追究力度 “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
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职责规定》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无论是党委还是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管理或者监管方面都有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责任部门,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还明确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条款。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还要求环保部门积极协调同级审判、检察、公安部门建立完善环保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张婵魏红明 鄢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