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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下发改革方案 云南导游的归属、底薪都有了着落

昆明日报李思凡 2015-08-18 08: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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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云南发生的导游大骂游客事件,其根源在于导游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导游薪酬如何发放、导游归属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的《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下称《方案》)都进行了明确,并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工作。

  《方案》旨在通过加强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导游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导游人员归属,理顺导游劳动关系,规范导游服务机构,建立导游薪酬制度,保障导游人员合法权益,培育和造就一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执业文明、服务规范的职业化导游队伍,全面提升云南旅游服务质量。

  完善导游准入、退出机制

  《方案》明确,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后,劳动关系在旅行社的导游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接受劳动关系所属的旅行社的管理和委派;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与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接受导游公司派遣。旅行社如需聘请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临时从事导游服务工作,须与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由旅行社按照《云南省导游证申办管理制度》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方案》严格了导游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旅行社和导游公司要及时处理并报旅游刑侦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和对云南旅游造成危害的影响,确定是否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在纳入“黑名单”期限内,任何旅行社导游公司不得聘用和使用。

  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导游,予以相应处罚;达到吊销导游证的,依法查处予以吊销。

  明确导游人员归属

  《方案》同时对导游人员的归属进行了明确。

  根据《方案》,旅行社必须具有适应企业发展的导游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福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

  同时,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将设定为“导游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导游公司),并转变导游公司经营性质,增加“劳务派遣”经营范围,依法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

  导游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后,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并履行好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使用职责。

  为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公司和导游人员的有效监管,导游公司向旅行社派遣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使用派遣证。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导游公司,不得从事导游派遣业务。

  接受派遣的导游上岗带团时,应同时佩戴导游证和导游星级标识,携带导游派遣证和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导游公司不得将同一名导游在同一时间段内派往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导游派遣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旅行社之间互相借调导游应一团一借,并签订导游借调协议。

  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绩效奖励

  针对备受关注的导游薪酬体制,《方案》中明确,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胆探索建立导游薪酬机制。

  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加绩效奖励构成,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按月发放,其发放标准根据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的经营绩效由企业自行确定。

  同时,《方案》还明确将推动已建立工会的旅行社、导游公司及有关行业组织依法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推动建立健全导游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为有效解决导游无固定工资、无工作底薪、无稳定收入的行业问题,早在今年6月,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已与203名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合作导游带团补贴方案》,从6月1日起,根据合作导游所带团的实际独立带团周期,按照每位导游每天500元的标准计发带团补贴。

  根据《方案》,在开展导游职级考试的同时,开展好以服务质量为主的导游星级评定工作,并引导旅游企业建立导游职级、星级、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合理拉开初级、中级、高级导游人员,普通话导游、外语导游人员和各星级导游人员之间的分配收入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服务质量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工资收入增长机制。

  此外,《方案》还明确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旅行社、导游工资及有关行业组织要成立和健全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导游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的作用。建立健全导游行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妥善处置导游人员与所在旅行社、导游公司的劳动纠纷。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教育引导,使其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理想,引导其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诉求。(完)(记者 李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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