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公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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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河南频道7月24日电 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河南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一、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案
刘某与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判决郭金欣归还刘某21万元。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3年4月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郭金欣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宁陵县法院两次对郭金欣司法拘留,郭金欣仍不履行。经调查,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郭金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陵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郭金欣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郭金欣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法院依法判决:郭金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靳廷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吴某与靳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判决靳廷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某炭款29431元。判决生效后,靳廷武未履行判决义务。吴某向沁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沁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靳廷武拒不履行。沁阳法院对其拘留15日,靳廷武仍拒不履行。经查,靳廷武盖有门面房两间,其中一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000元),执行期间修盖新房,归还他人欠款。
2015年1月20日,靳廷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执行逮捕。2月4日,靳廷武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义务。2015年5月15日,沁阳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靳廷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刘俊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常某与刘俊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刘俊民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共计80125.5元。由于刘俊民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县法院申请执行。伊川县法院立案后向刘俊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刘俊民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经查,刘俊民银行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刘俊民收到赔偿款12万元。
2014年7月24日,执行干警根据线索在某工地将被执行人刘俊民抓获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刘俊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李水朋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等人与李水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水朋赔偿吴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判决生效后,李水朋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吴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襄城县法院两次对李水朋司法拘留,李水朋仍不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7月,李水朋因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被拘留15日。执行人员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李水朋用自有资金建2层楼房一处,支付承建人建筑款25500元。李水朋及其妻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
李水朋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水朋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诉讼中,李水朋主动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2015年3月27日,襄城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水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张发轩拒不执行判决案
岳某与张发轩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被告张发轩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判决生效后,张发轩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发轩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逃避法院执行,并在西安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张发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尉氏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发轩被抓获归案后,迫于压力,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5日,尉氏县法院开庭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发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裴存彬拒不执行判决案
张某、刘某与裴存彬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内黄县法院判令被告裴存彬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74312.03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540.39元。由于裴存彬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刘某于2014年4月向内黄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仅由被执行人裴存彬妻子支付现金500元。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裴存彬曾在银行取款7000元;自2011年6月起,偿还他人债务40000元;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间,裴存彬在保险公司续交保费9620元。
内黄县法院将裴存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裴存彬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裴存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但案发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裴存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禹丙乾、王双岭拒不执行判决案
李某与禹丙乾、王双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新密市法院判令王双岭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2450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禹丙乾对此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禹丙乾、王双岭未主动履行,2008年12月18日李某向新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禹丙乾、王双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到庭传票,但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且长期外出躲债,逃避执行。后经执行法院查明,王双岭在银行有存款3万余元,禹丙乾在银行有存款18万余元,分别分多批次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新密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禹丙乾、王双岭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禹丙乾、王双岭被刑事拘留期间,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李某146000元。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丙乾、王双岭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李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得到了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禹丙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双岭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陈士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与陈士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淮滨县法院判令被告陈士海赔偿吴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陈士海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向淮滨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淮滨县法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陈士海主动履行,但陈士海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2009年6月淮滨县法院对陈士海拘留15日, 2010年陈士海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期间,陈士海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士海为其子订婚花费家庭积蓄一万余元,但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陈士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淮滨县法院于2014年6月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向淮滨县法院提起公诉。淮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士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九、杨长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田某与杨长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遂平县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长强给付原告田某房屋拆迁补偿款3481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782元。判决生效后,杨长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田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遂平县法院依法扣划杨长强款158950元,在余款尚未履行完毕、此案仍在强制执行期间,杨长强于2014年4月25日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拒绝继续履行判决义务。遂平县法院两次对杨长强司法拘留,杨长强仍拒不履行。遂平县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26日杨长强被执行逮捕,8月22日杨长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长强对遂平县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变卖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长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杨长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十、邱继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赵某与邱继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前县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邱继申在2014年6月20日前还原告赵某货款20万,剩余货款及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还清。在诉讼中,法院对邱继申瓜子场中的约1000包瓜子进行了保全。调解书生效后,邱继申未主动履行,赵某于2014年7月向台前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台前县法院给被执行人邱继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履行完毕,但邱继申拒不履行,还对保全查封中的约400包瓜子进行了处置。
被执行人邱继申明知是法院保全查封的物品仍进行处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台前县法院将邱继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对邱继申刑事羁押期间,其家人积极与法院联系,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2015年6月6日,台前县法院作出判决:邱继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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