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回家路上被空中掉下砖头砸成“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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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生活网讯(通讯员陈芳 雷娜 桂林日报记者景碧锋)去年3月17日下午,小新(化名)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家,路过位于秀峰区东安街旁的一处建筑工地。
突然,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了他的头部。小新顿时倒地,不省人事,鲜血直流。很快,他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发后,秀峰区安监局迅速介入了调查。原来承包建筑工程吊砖的是覃某,他操作吊运砖头的吊筐铁丝突然断裂,筐内砖头散落,不偏不倚,砸中了刚好放学回家经过此处的小新。
工程的主人是王某。2013年,王某与包工头刘某签订建房协议,由刘某包工包料,在王某房屋的旧址上,新建6层楼房。刘某将吊砖工程分包给覃某。
根据调查,事发当天房屋一楼大门正对的人行道和马路上,堆放了成垛状散落的砖头。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围场作业等安全措施。此外,刘某和覃某均不具备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
在小新住院期间,其父与王某、刘某和覃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三人分别向小新父母支付了1万、3万和1.8万元,约定如果治疗费用不够,再由刘某和覃某平均分垫,每人各8500元。而最终的救治赔偿费用按法院判决执行。
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小新父母已经支出医疗费5.7万余元。当他们再次向王某、刘某和覃某提出赔偿要求时,三人开始相互推诿。
因为协调无果,小新的父母一纸诉状把王某、刘某、覃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8万元,尚应赔偿38.5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受覃某委托,经相关机构鉴定,小新的鉴定意见为“左侧肢体偏瘫属四级伤残”。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曾进行庭外和解,但在三个月和解期间,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进行了再次审理。秀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应当根据原因力大小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例。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新已年满10周岁,具备对危险事物的识别能力。小新因疏忽大意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了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其父母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失职。因此,小新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15%的责任。
而覃某作为吊运工程的分包人、吊机的管理和使用人,其不具备施工资质,占用人行道施工,未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采用围场作业等安全措施。在操作吊机过程中,因铁丝断裂导致砖头掉落,将小新砸伤,其行为直接对小新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王某将房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刘某,存在选人上的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刘某将吊运工程分包给同样没有资质的覃某,且占用人行道施工,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违反安全生产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小新因伤致残的经济损失共计42.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在扣除三方被告已支付的相应赔款后,法院判处王某还应赔偿小新7.8万余元,刘某赔偿8.1万余元,覃某赔偿15.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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