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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台阶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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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台阶受损 保险公司拒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修理费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刘海锐)市民覃女士驾驶自己的宝马牌轿车不慎撞到了小区台阶,维修花去2.8万余元,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覃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覃女士汽车修理费2.8万余元。

2014年6月11日,覃女士为其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5.4万余元,原告还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12日0时起至2015年6月11日24时止。

2014年10月20日,覃女士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其居住的小区内与台阶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右前门、右后门、轮胎等处的损伤。出险后,覃女士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部门以事故发生地并非城市道路为由,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覃也向保险公司报了险,之后将车辆送至柳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该公司认定该车辆的右前门和右后门、右后叶子板、右下裙和右钢铃有不同程度损伤,认为由于车辆的右前门和右后门为铝合金材质,损伤比较严重,无法保证修复后的维修质量,根据宝马的维修标准要求,建议更换右前门和右后门。但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可以修复而不需要更换,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来,覃要求柳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其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部件更换、维修,为此支付修理费用共计2.8万余元。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覃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费。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覃女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覃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覃女士提供的证据证实其是按照专业维修机构的建议进行必要的部件更换、维修,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其为此支付的修理费2.8万余元应认定为保险车辆损失数额,该数额没有超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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