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老旧小区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须2/3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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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日讯(记者李丹)6月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住建厅获悉,为推进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近日正式出台。
据了解,四川省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合规”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电梯增设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规定,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意见》指出,对于既有建筑电梯增设问题,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电梯增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关于电梯增设资金筹措的问题,《意见》提出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意见》指出,如果,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此外,《意见》还提出,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增设的电梯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四川省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以保障性住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楼电梯增设作为切入点,选择具有代表性并且条件相对成熟的住宅单元先行增设电梯作为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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