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官”欠370万巨债却被“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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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这只“硕鼠”2年间挪用公款800多万,最终获刑12年
今年刚刚50岁的龚胜华,是南京登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兼南京脉陵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粮食购销业务。但是,他在上任之后短短的2年多时间里,没有给自己所在的粮食系统做出什么贡献,而是利用资金管理的漏洞,先后擅动公款800多万。最后留下一个447万的大窟窿无力填补,被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有意思是,龚胜华能当上这个位置重要的副总经理,是“带病提拔”,而提拔他的人肯定不知道,龚胜华在当这个副总经理之前,欠下了370万的外债。通讯员雒呈瑞扬子晚报记者贾晓宁
混得开的粮食系统“大哥”为朋友欠下370万巨债
今年50岁的龚胜华自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在粮食系统任职,是个老“粮官”,他为人大方,在业务往来中也结识了不少朋友。作为场面上“混得开”的人物,被人捧为这个系统场面上的一个大哥。龚胜华虽然挣钱不多,但是花钱不少。庞大的个人开支,让只凭工资吃饭的龚胜华欠下了四五十万的外债。2005年,因为经营出现严重亏损,龚胜华被免去了粮管所副所长的职务。
而就在龚胜华前债未清之际,一位叫张畅的朋友找到龚胜华,央求他为自己的借款做个担保。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的龚胜华大笔一挥,就在一份190万元的高利贷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这个举动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2007年,张畅“跑路”了,190万元的债务落到了无法“跑路”的龚胜华身上。在债主的逼迫下,龚胜华东拼西凑,用借高利贷的方式先后偿还本金和利息370多万元。欠下370万巨债他无力偿还,甚至卖了自己的住房,但仍然无法填补上这个窟窿。
“带病提拔”当了实权副总“拆东补西”挪公款还债
就在龚胜华为了债务一筹莫展的时候,一纸任命让他感觉到人生的机会来了。2009年12月,龚胜华因为业务能力突出,被“带病提拔”,担任南京登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兼南京脉陵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粮食购销业务。作为一个多年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老手,龚胜华太清楚这其中可以利用的空子了。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储备粮信贷资金,中央和地方历来都按计划足额供给,但资金划拨、使用和入账的刚性约束却远远没有跟上,由于业务款项的资金流转随意性比较大,公司会计甚至会往业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大额资金的转账操作,这些漏洞都给龚胜华的“小心思”大开了方便之门。
因为欠下巨债,从上任开始,龚胜华就在想着钻空子。2011年1月,龚胜华向兴化市某粮油批发经营部订购了9000吨粳稻,应付货款2300万元。随后,登善公司分次将货款汇入对方账户。期间,龚胜华找到该粮油批发部的老板李骏,同对方讲钱打多了,要李骏将多打的货款退回去。虽然此前根本就不认识龚胜华,但李骏为了后续生意,仍然很爽快地将100万元“多打的”货款汇到了龚胜华指定的个人账户。2011年6月,龚胜华找到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大丰市某粮油管理所主任周鹏举,以单位要发货需要用钱为由,从周鹏举处索取费用。因为该粮油管理所尚欠登善公司300万元应付货款,龚胜华又一直代表登善公司与其合作,周鹏举不疑有他,先后八次将210万元货款汇到龚胜华的指定账户。为了取信于人,龚胜华甚至向周鹏举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而这份“授权委托书”当然是龚胜华利用一张盖有公司印章的白纸自行印制的。同样的手法龚胜华又在2012年7月,他收取盐城市齐飞粮油购销公司的小麦货款时使用了一次,这一次他也成功将100万元的小麦款汇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尽管东挪西凑,龚胜华却一直坚信“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信条。在他看来,自己只是占用了一会儿资金,只要“借”的钱后来自己都想办法还了,把账填平了,就谈不上什么犯罪。但挪用的钱还了自己债,再拿出来能那么容易吗?
南通粮管所上门讨债乾坤挪移失灵事情曝光
2012年10月,龚胜华和南通市通州一家粮管所谈妥了一笔3000吨的玉米购销业务,总金额744万。这么大一笔巨额的资金,对于龚胜华来说,自然是要尽可能地“占用”一段时间。这一次,他采取了双向瞒骗的方式。
与南通粮管所的合同,龚胜华是用其保管的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在谈业务的过程中,龚胜华就向对方提出了占用货款的意思。按照南通粮管所的理解,占用货款就是一种付款方式,供货方垫资发货,货到付款。但是按照龚胜华的理解,占用货款就是他个人资金困难,由南通粮油所把货款给他占用一段时间。为了达到“占用”货款的目的,龚胜华对登善公司负责人谎称,这是他个人组织的一批货源。
2012年底,登善公司在收到玉米后,陆续向龚胜华的个人账户支付了571万元的货款,龚胜华先后分四次向南通粮管所支付了128万元,但剩下的443万元余款,则被顺利“占用”了。直至2013年1月,迟迟未收到货款的南通粮管所找上门来,登善公司才知道这笔玉米并不是龚胜华的个人业务。2013年5月,东窗事发的龚胜华再也没有能够施展成他的乾坤挪移大法,没能筹措到足够的资金填平这笔巨款,2013年11月,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19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文中所涉其他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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