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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外国人可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海南特区报刘泽飞 2015-05-04 16: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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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出台《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人可在我省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记者 刘泽飞 实习生 林郁鸿

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省对外开放,给外籍人员子女在我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日前,(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依法依规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校名不得冠以“中国”、“全球”等字样。

《暂行办法》明确,学校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学校名称应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校名前应加上所在省份或城市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同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全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坚持从严审批、按需设立、合理布局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规划、审批和统筹管理。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一般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此外,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应达到我省同类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省定办学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筹备设立学校,应当提交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办学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开办学校,申办者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齐全的申报材料向拟办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经批准设立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办学许可证,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分教学点。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本,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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