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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连续两周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海南日报张谯星 陆海鹰 2015-04-30 14: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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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连续两周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这释放出什么信号?

履责四问

海南连续两周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漫画/杨薇

海南连续两周通报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我省党风政风行风评价启封统分海南日报记者李英挺摄

核心提示

-海南日报记者 张谯星 特约记者 陆海鹰 通讯员 段小申

4月23日,海南省纪委首次通报了5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时隔仅一周,又对海口市地税局党组和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放眼全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因履责不力而被追责的新闻也越来越多。这释放出什么信号?

下面通过梳理我省近期通报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整理回答大家普遍关心的四个问题,就是要告诉有关“责任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绝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既要挂帅又要出征,该得罪人就要得罪,牵不住“牛鼻子”,就要挨上问责这个“硬板子”!

一问

顶风违纪者已经追责了,为啥还要问责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党委(党组)?

案例:屯昌县就业局原党支部书记、局长王运清因本单位违规发放补贴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屯昌县就业局先后以“周末加班补贴”名义,从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费中违规为23名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贴32500元。违规发放的补贴现已被全部追回。时任屯昌县就业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王运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屯昌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众多案例表明,一些出了问题的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打开缺口,进而违法的。有些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在忏悔中说,“要是在刚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谁能够及时提醒一下,我也不会走到今天”;“哪怕是早一点给我纪律处分,我也会内心充满感激”。这些悔恨交加的话,虽然有为自己开脱的意味,但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扛起责任、管住纪律,意义不仅在于形成违纪必究的“震慑常在”,更在于实现惩前毖后的“治病救人”。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自家的“责任田”里杂草横生、污水横流,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只有党委(党组)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让纪律在党员干部违法之前就发挥作用,成为遏制腐败的“拦路虎”,而非被架空的“纸老虎”,就能够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病树”必将减少。此案中,屯昌县就业局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依旧顶风违纪,违规发放津补贴,屯昌就业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王云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理当追责。

认识决定行动,行动就要具体。4月23日,中央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入纠正“四风”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发声,对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或“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不仅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而且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案例一:东方市农业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兴壮因下属违纪案件受到责任追究。

2014年,东方市农业局3名干部在瓜菜大棚验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被查处。其中东方市农业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副局长文敬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科员苏敏和苏辉武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时任东方市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兴壮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东方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二: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森因下属单位系列腐败案件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原局长梁信灵和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原局长符坚坚,先后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等问题被查处,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被判刑。时任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许森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临高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地方领导班子“一岗双责”没有落实好,班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怕得罪人,明哲保身,当老好人,奉行好人主义,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习惯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该抓的没抓好,该管的没有管住,对发生在身边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问题置若罔闻,甚至袒护、包庇。

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十分重要,但是仅仅明确了“做什么”还不够,还得说清楚“不做该咋办”。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这就是“一案双查”。只有严格实行问责机制,才能增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敬畏感和震慑力,不让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从“一岗双责”到“一案双查”,表明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就要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效、有错必追究,使责任主体意识到干部监督不抓不行、抓得不严出了问题也不行。上述案件中,问责东方市农业局、临高人社局党委(党组)领导即为题中之意。

“两个责任”是硬约束,而非软任务。早跟上早主动,就像省委书记罗保铭说的:“要把‘耳朵伸长、眼睛瞪大,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不是说党委书记自己不贪污就能保住位置,必须严管班子、带好队伍,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两个责任’。”

三问

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啥说“要冲着纪律去”?

案例: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党总支书记陈君因下属违反组织纪律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4年9月,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段建辉,因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环节,侵犯党员表决权,擅自篡改党员表决结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被免去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维修分公司党总支书记陈君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怎么能够抓出成效?“两个责任”在市、县怎么延伸?“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冲着纪律去”,点选得好,题破得好。

全面从严治党,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就是要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抓早抓小,使广大党员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现在,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比如案例中,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段建辉擅自篡改党员表决结果,根本没有认识到它侵犯党员表决权,实属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这是指向明确的“作战图”。要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上述案例中的维修分公司党总支书记陈君就属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明显“失责”。

四问

他们调离了原岗位,为啥还要被问责?

案例:海口市地税局时任局长王某、现任局长林某、时任海口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因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2年12月,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节余的公车租赁费用94000元现金退给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时任局长王永茂指示副局长蔡晓静、高成明将该笔现金截留,用作账外开支,并由高成明负责保管。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永茂与蔡晓静、高成明、挂职副局长周庭山商议后,将94000元租金退款主要用于给纳税服务局部分干部发放春节过节费、人情送礼、吃喝接待以及购买烟酒等。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和挥霍浪费错误。

王永茂作为时任纳税服务局局长、蔡晓静作为当时纳税服务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高成明作为时任纳税服务局副局长,违规保管和使用相关款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周庭山作为时任挂职纳税服务局副局长,参与讨论违规款项的使用并参与公款吃喝,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省纪委决定给予王永茂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蔡晓静、高成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庭山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四人退缴的94000元上缴国库。

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发生多人违纪案件,海口市地税局时任局长王某、现任局长林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时任海口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省地税局给予通报批评;对收受节礼的6名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勒令退缴违纪所得。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失责受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是向那些“明哲保身”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

应当看到,过去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造成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四风”泛滥、腐败蔓延,政治生态受到严重污染,一旦事发,往往能拍拍屁股走人,一走了之。但现在这样行不通了,出现问题了,想“跑”是“跑不了”的。具体到本案中,时任海口市地税局局长王某,早在2013年2月就调离原岗位,时任海口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也于2014年5月调任某县任地税局局长,离开了原单位,都貌似已经“溜号了”,但真正到责任追究的时候,“一个都不能少”,责任跟人走,“离开了原岗位也要问责”,因此二人均受到通报批评。

实行“责任终身制”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有责必问、追责到人,铸就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倒逼有关“责任人”把应尽的责任担当起来,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如此,方能“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海南日报海口4月29日讯)

新闻关键词

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一案双查

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的主体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内容: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

纪委的监督责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各级纪委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的关系

“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侧面,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党委主体责任要为纪委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让纪委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委监督责任要为党委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让党委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

一岗双责: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单位和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每位干部既要干事,还不能出事,一手抓发展,一手抓廉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负全面责任,主持着工作的全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更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要及时召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即要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出现的不廉不勤以及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要积极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督促抓好落实。

一案双查:

根据《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根据《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在查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1.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

4.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

5.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

6.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7.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

8.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

9.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

10.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检察机关直接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启动“一案双查”。(记者张谯星整理)

网友热议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利剑已高悬震慑需常在

网友对中央纪委和各省市通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的部分评论:

网友“雷若愚”:通报的案件就是一面面镜子,各地各部门或干部是不是也可以从中照到不足,有所收获。无需笔者多言,自己完全能体会。如果大家都秉承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反思自己履行“两个责任”情况,有所触动。那警示、反思、整改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两个责任”也会真正落到生根。

环球评论网林伟:严格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督促党委(党组)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撒手锏”。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

网友“陈晓英”:下属犯事儿,不仅自己受罚,领导也跟着受罚,正成为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八项规定中的一个新的突出现象,体现出作风建设更加严格化、制度化的趋势。

网友“黎国宝”:利剑已高悬。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内职务不是荣誉,而是责任,要在党言党,在党忧党,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把责任担起来。

网友“申孟哲”:开会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既要靠各级党委(党组)的自觉,更要靠责任追究,要将问责的鞭子抽到一些党委(党组)的手上,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网友“田建平”: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要党委“不松手”、一把手“不甩手”、纪委“敢出手”。

(记者张谯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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