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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输给“新百伦”被判赔偿9800万元

2015-04-30 09: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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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因存在恶意“反向混淆”,侵犯了广东鞋企老板周某伦享有的“新百伦”商标权,著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的销售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新百伦公司)被判赔偿周某伦9800万元。4月28日,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该院上周五对该案一审宣判,这也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案件。据悉,该案仍在上诉期,“NEW BALANCE”是否上诉尚不清楚。

“NEW BALANCE”

“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世界著名的慢跑鞋。2006年12月,新百伦公司在上海成立,主要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在此过程中,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百伦”“新百伦”

在广州做生意的周某伦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他自己也有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运动衫”等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NB被诉侵权

金额超10亿

周某伦诉称,被告新百伦公司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甚至有顾客经常询问其产品是否是“NEW BALANCE”。周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周某伦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超10亿元,获利巨大。他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98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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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少虎标签: 新百伦 商标使用行为 BALANCE 百伦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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