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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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庞超)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提出,资源紧缺、土地市场竞争强的开发区,在完成土地转用征收前提下,可试行先出租后出让供地方式。鼓励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以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我省将制定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租金标准,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
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
我省提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等别为四等至八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5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20万元/年。在九等至十二等地区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250万元/亩、220万元/亩,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年、15万元/年。但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意见”提出,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开发区整体用地结构中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比例不得高于20%,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意见”提出,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今后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探索建立企业退出机制。鼓励通过协商收回、二次招商、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企业长期低效使用的土地。
我省提出,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加强工业用地地价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今后,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低于5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自2016年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整为1年一更新,3年一次全面评价,对连续3年(含)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扩区、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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