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有30多万套出租屋 阳台地下室将不准租给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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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拟重新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阳台厨房地下室将不准租给人住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群租行为,今后将有处罚的依据。4月22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拟重新修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群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凡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阳台、厨房、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南宁有30多万套出租屋
据了解,南宁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出租屋超过30万套。在南宁市一些小区特别是城中村,将房屋分拆、隔断出租的现象较普遍,失窃、赌博、传销等不安定事件屡有发生。
记者从南宁市流动人口办公室了解到,南宁对房屋租赁的管理,主要是依据2005年修改后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2011年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已禁止群租行为。但直到目前,南宁现行的办法尚未有与新规相衔接的内容,没有对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对群租行为也没有处罚依据。
部分房屋将被限制出租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房屋出租予以限制。一方面,是从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方面出发,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或者不符合其他安全、防灾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凡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从保障租住人员的居住条件考虑,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居住用房的,人均租住房屋面积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南宁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南宁市政府另行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对房屋租赁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强化备案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对登记备案的程序,以及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手续、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次修订还增加了不少服务内容。如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让市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这项业务。同时,授权房产、公安等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居住用房租赁登记备案、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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