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被裁定减刑一年
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对南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图为2012年6月13日拍摄的南勇(中)走出法庭的资料照片。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2月9日电(记者涂铭、熊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下午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罪犯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对南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
2012年6月7日,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因犯受贿罪,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2012年9月5日起,南勇开始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罪犯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据介绍,北京市二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南勇申请减刑案后,于当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不同意见。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中,执行机关出庭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南勇进行了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故依法裁定对南勇减去1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