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措施保障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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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保障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我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情况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意见》要求,我省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制定并公布低价药品清单。纳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国家公布的日均费用范围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同时,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符合或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药品及时纳入或退出。
《意见》规定,对纳入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网上阳光采购,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同时,大力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坚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35种目录外药品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使用目录外药品金额占本机构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并报省、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执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尽最大可能保障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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