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传媒的和谐共处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5-06 15:08:21
三、 传媒与司法:宏观的视角

上面的分析仅仅是针对个案而言的。我们要对这个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的个案层面上,必须通过个案而看到整个司法制度甚至宪政制度下的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跳出了微观个案,宪政制度下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可谓是一种宏观的视野,而司法制度下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则介于微观与宏观之间。[1]这里之所以要先论述宏观中的传媒与司法关系,乃是由于我们必须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有一个宏观层面的认识之后,再来讨论司法制度中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后者更贴近于体制的层面,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在宏观的宪政制度下,舆论的权利载体体现为宪法中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既是基本人权,又是宪法权利。它为各国宪法所保障,也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和宪法权利,那么它就是不可剥夺的。但是,舆论在发挥这一社会监督功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司法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因为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然而,司法权有其特殊的属性,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凭借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对案件作出处理。[2]所以,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处于中立的位置,独立地作出裁决,而不能受到外界的影响。司法独立从来就包含在宪政制度之内,不仅要求整个司法体系独立,而且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要独立。但是,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腐败和滥用的可能,司法在具有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对案件发表评论是在行使宪法权利,同时也在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这样,就使舆论与司法在宪政体制下发生了冲突,一方面,司法权的目的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在于保障人权,包括言论自由,而舆论发挥监督功能也着眼于保障人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司法权的独立性又有挣脱舆论监督的倾向。因此,在整个宪政体制下,舆论与司法既各安其位,却又存在着冲突的倾向。[3]

四、司法原理的分析

相对与整个宪政制度而言,司法制度是相对微观的范畴;但是,相对于个案的裁判而言,司法制度是属于体制层面的范畴,具有一般性的规则。宪政视角下的传媒与司法是一种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更注重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1]比起宪政的视角,在司法制度下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则更为具体,更贴近对个案裁判的影响。

尽管舆论能对司法起到监督作用,使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舆论的效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范法官腐败和枉法裁判。但是,如果舆论过早介入正在审理中的个案,则舆论对司法可能产生某些不利的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不仅是针对个案而言,而且针对司法制度而言亦是如此,因为舆论与司法在诸多问题上的倾向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