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传媒的和谐共处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5-06 15:08:21

个案的审理情况并不仅仅是案件当事人的事情,而且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社会公众或传媒关注的个案,它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个案本身,对我们研究我国的司法环境,对我们解读司法与传媒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处有着深远的意义。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案”是个案的典型代表,“许霆案”背后就隐含着司法与传媒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见微知著,以小见大,从研究“许霆案”个案着手,可以深入探讨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而对树立司法权威、树立法院权威有重大作用。

一、“许霆案”的基本案情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其后,许霆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1]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8年4月9日,许霆再次上诉。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至此,“许霆案”全案定谳,但由于本案系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因此,仍然需要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但是,本案所引发出来的法律思考并没有结束,仍然在继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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