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传媒的和谐共处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3-05-06 15:08:21
二、传媒与个案:微观的视角

无论是人们所谓的舆论监督,还是学界所称的“舆论审判”,由于舆论在现代的大众传媒中体现为各种报纸、杂志、电视和新兴网络等各种新闻传媒,因此,简单地说,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就约等同于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明显地,舆论影响了“许霆案”,拯救了许霆的命运。我们可以将舆论对司法造成的这种巨大影响形容为“舆论审判”,这正是本案所引发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里所谓的“舆论审判”,是指舆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评论,从而在实际上左右了该案件的审判结果。[1]“舆论审判”并非由舆论直接进行审判,而是通过公众对案件的参与讨论在实际上影响了审判结果。

“舆论审判”对于个案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正面影响的如“许霆案”、“孙志刚案”、“佘祥林案”。在“许霆案”中,假如没有传媒的介入,许霆的个体命运就不会受到社会高度的关注,就很难有发回重审以及由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的结果,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孙志刚案”中,传媒的介入使冤案得以浮出水面,不仅使肇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在“佘祥林案”中,传媒的介入使冤案得以平反昭雪,受害者获得国家赔偿。我们当然不可完全否认舆论介入的价值,还应当肯定舆论给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带来的正面影响。然而,传媒和舆论并不是法官,不能完整地接触到所有的证据材料,也不能完全地正确理解法律是如何适用的。[1]既然舆论着眼的是案件的实体结果,那么,舆论在对个案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有可能走向事情的反面。

“舆论审判”对个案产生负面影响的如“张金柱案”和“刘涌案”,正是媒体一遍又一遍地渲染着被告人的罪行,引起公众对案子的极大关注。我们不讨论被告人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该处以死刑,单从程序上看,传媒已经预先作出了“审判”,裹挟了民意,在一片喊杀声中,舆论已经在事实上对法官造成了沉重的压力。重压之下,法官又如何能够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呢?更何况我国向来强调法律效果要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也就是说,不能仅仅“埋头判案”,还要“人民满意。”这样,“舆论审判”不仅让法官对案件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还使法官受到舆论的重压,如果舆论掌握的不是事实的真相或者不是事实的全部真相,就可能导引法官作出偏离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尤其是存在死刑制度的我国,“舆论审判”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