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还是延续,探亲假的法律尴尬?
5月1日,在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一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在烈日下进行封顶作业。当日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也是法定假日,但众多劳动者奋战在工作一线,没能休假。新华社发 刘肖坤 摄
3月2日,本报曾以《“不知道、不敢请”的探亲假》报道了劳动者探亲假休假情况,在五一小长假前,本报记者又深入可以享受这一假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采访;调查发现,探亲假制度仍然存在,但已经“名存实亡”,很少有人能够享受这一假期。有业内人士认为,探亲假已经不适应当前休假制度设计,未来可能被废止。
法律有效却“没用”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周霞律师表示,从法律层面讲,1981年制定颁布的这一《规定》未被明令废止,那么就应当继续遵守,在未被废止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记者经过检索发现,在《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后,有关部门还制定了配套实施细则——《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对的说明》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外,安徽、吉林等不少省市当时也出台了实施细则,这些细则至今也未被废止。
一面是法律未被废止仍然有效,一面却是许多职工不知道有这一假期。周霞解释说:“主要是因为这一规定的适用主体有限。”
她说,从《规定》上来看,能请此假的职工起码需要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二是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三是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通俗的说,只适用过去我们认为在国家单位工作的外地人。”
周霞认为,《规定》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当时没有年休假制度;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当时国定假日不像现在这么多,没有7天长假、黄金周;当时的交通条件不如现在方便;而且当时还属于计划经济,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等等,造成职工和家人远居两地的状况,”周霞说,正是基于1981年前后的社会状况,“国家当时出台相应的探亲假规定,在福利上加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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