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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何密集反垄断 商务部:所有企业一律平等

中国青年报宁迪 杜佳凯 侯敏 2014-08-19 0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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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还需要不断完善

在学界,反垄断法常被比喻为“经济宪法”,但戴龙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并不适合确立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地位。戴龙说,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不算发达,很大程度上还处于过渡转型时期,制度建设和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完全把反垄断法确立为我国的“经济宪法”,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还不成熟。

戴龙强调,这并非否定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会逐渐提升,最后达到非常重要地位。

他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出生时间较晚,无论从法律的内容还是执法机构的设置上都呈现出“年轻化”的状态,作为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准绳,提高反垄断的执法效率和完善法律内容更为迫切。

戴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反垄断法在立法时就存在很多妥协或遗憾,实施6年来,许多专家都认为应对一些内容进行细化和修改。

首先是对执法机构的调整。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监管,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监管,工商总局则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三个机构各司其职。在戴龙看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着本国国情特点,但从理论上和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来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效率、标准和节约执法成本方面都会优于目前这种形式。

“在反垄断法没颁布之前,我国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企业并购审查’、‘市场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监督。最终选择针对既有的执法现状,特设了一个反垄断委员会,从法律上给反垄断委员会定义的职能是指导、组织、协调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但这种架构不适合长久存在。”戴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戴龙认为,除了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需要提升与重新协调外,在实体法方面也存在一些缺点。

就反垄断法的第二章“垄断协议”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同第十五条的关系来说,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规定本身没有不合理之处,这些协议行为在西方国家早被看做是恶性违法的垄断行为,是无需经过缜密调查就可以即刻定性为违法。但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七点不适用情况,就使得这些行为都需要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自然会降低中国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效率。

“反垄断法的第十五条规定了很多的豁免理由,这些理由太过宽泛灵活,实际上是增大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的不确定性。”戴龙希望在反垄断调查越来越频繁的将来,法律的修订要尽快走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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