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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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大突破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专家表示,此前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的出台实现了追责对象的全覆盖,这是一个重大突破。
“这就要求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在决策项目、实施建设时,不能只简单追求经济发展,而不顾及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张煜星说。
专家表示,在我国的执政体系中,地方党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全局性、方向性的职责,而政府更偏向于执行、落实的职责,因此,在《办法》实施之后,党政追责孰轻孰重,取决于在哪些情形上出现了失责现象。
“如果是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和总体方向上出现决策失误,那么党委主要领导人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如果主要是执行环节上出现问题,那么政府担负的责任更大一些。”夏光说。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专家表示,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引入这样“一票否决”式的规定,并实行终身追责,将对领导干部群体产生极大震动,促使其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职责。
此外,《办法》还注重“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不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而是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在决策时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专家表示,这种重视预防、前移“关口”的做法,有利于防患于未然。
一套追责流程
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使各个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并突出强化了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启动机制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办法》得到执行。”夏光表示,《办法》要求并授权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启动并实施追责程序,这些部门如果失职,有关人员也将被追责。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认为,《办法》出台后,关键是要真正落实,而在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如基础数据获取、第三方认证等不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
对此,《办法》也提出各地可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的制度和措施。
张煜星表示,具体到林业生态保护方面,下一步还需要围绕林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损害情形以及损害情形的定性定量评估标准等,根据《办法》的要求和精神,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措施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