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家庭住房消费调查报告》观点之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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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实施至今对于居民住房福利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住房货币化改革初期,我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仅仅320亿元,至2014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42245.30亿元。15年时间,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贷款额增加了132倍,年均增长高达38.48%。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还被大量提取用于住房购买和住房贷款偿还。截至2014年底,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达8583.54亿元,其年均增长约20%。其中公积金提取总额中约80%为购房提取和住房贷款偿还提取。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不仅增加了城镇职工购房资金存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职工购房的融资难题。
然而,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发展,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尚未发挥。2015年10月24日,南开大学周京奎教授发布的《中国城市家庭住房消费调查报告》研究结果显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最主要的银行贷款形式,购买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为36.38%,商业贷款比例为49.69%,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为43.57%,商业贷款比例为47.14%,购买第三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为54.17%,商业贷款比例为29.17%。组合贷款占比例较低,此外还有少部分其他方式的贷款。由于购买第三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最高,这一方面表明公积金制度对于提高城市居民住房福利发挥了重大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存在缺失的问题。
按照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在发放公积金贷款时没有规定购房者是否已拥有多套住宅。由于高收入家庭通常拥有多套住宅,他们在交纳较高的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获得的公积金贷款能力和还款能力也必然远高于中低收入家庭。这说明高收入家庭即使拥有多套住房,他们也仍然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相对应的是,低收入家庭即使没有住房,由于其缴存的公积金余额有限,其获得公积金贷款规模和还款能力也仍然有限。这种错位现象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存在严重缺位状态。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缺位问题,我们建议在公积金贷款及还款计划中设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业务,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和还款提供利率及期限上的优惠。同时,对拥有多套住房家庭的公积金贷款采取利率市场化政策,所获得的额外利息收入可用于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支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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