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太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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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宣传月在太原启动。李孟远摄
9月1日上午,《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暨大型咨询日活动在太原工人文化宫文化广场举行。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胡苏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田喜荣,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李悦娥出席启动仪式。
据了解,目前,山西省女职工人数达到240多万人,占全省职工总数的比例为31.2%,是推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同时也是全国第一个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省份。
全国劳动模范、太原市公交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建香在仪式上代表广大女职工发言时说,《条例》中的每一条都充满了人性关怀,更加贴近广大女职工的工作实际,极大的丰富了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例》的出台为女职工们挖掘自身潜力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支持,帮助她们能够积极面对工作中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在制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时,在大量的调研中发现,女性对更年期的被保护欲望更加强烈。在此基础上,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
此外,《条例》还出台了“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等具体规定,山西省行政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为女职工的劳动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护。(李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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