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禁止废旧零件再用 老龄电梯增加保养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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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明,电梯安全牵动着许多住在高楼里的市民的神经。昨天,市质监局召开《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办法》)听证会。在听证会上,17名听证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其中不少好点子当场得到质监部门的认可。“电梯是不是应该推行强制保险?”“是否有必要建立监督管理员?”“处罚上限只是3万元,违法成本会不会过低?”等问题,成为听证会关注的焦点。
1、电梯数量应满足需求
新《办法》增加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的规定。
原因:经过对近两年来昆明电梯投诉举报情况的分析,有很多是针对刚投入运行3年以内的新电梯,原因之一是电梯使用频率过高,昆明很多新建小区均为20层以上的高楼,每层平均有10户以上住户,而有的小区每栋楼只有2部电梯,在高峰时期,电梯经常超负荷运行,从而导致电梯故障。对此,有必要结合建筑实际功能,对电梯设置作出具体要求,已满足住户日常出行需求,减少电梯故障率。
2、报废零部件禁止再利用
新《办法》增加了“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禁止将废旧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于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原因:近年来,报废电梯逐年增加,为防止报废电梯再进入市场流通,所以增加了此项规定。
3、运载建材要有安防措施
新《办法》增加“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警戒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这三条。
原因:目前,昆明很多电梯投诉是由于大量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搬运装修材料超载和操作不当所引发的,为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特增加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对于居民出入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高层建筑。所以,如果能在运载建筑垃圾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能减少电梯故障,更好地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4、增加老电梯维护保养频次
新《办法》增加“使用年限超过15年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的规定。同时还增加“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4年”的规定,这样维保单位可以根据故障处置情况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有效分析,从而提高维保效率和质量。还增加了“电梯经过安全技术评估,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或者继续使用成本过高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规定。
原因:如果根据每部电梯的寿命为15年—25年计算,如今昆明已有不少电梯迈入“高龄”,这部分电梯影响公共安全,为保证这部分电梯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根据电梯实际使用状况,采取应对措施。
5、隐患不消除 可约谈负责人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的规定。新修订的《办法》还增加了“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供以下服务:(一)向电梯使用者提供必要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这一规定。以此进一步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承担的义务,确保电梯质量安全。
原因:增加约谈规定,有助于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保障电梯安全。
关注焦点
代表建议推行“电梯强制险”
在听证会上,17名代表针对《办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其中不少好点子当场得到质监部门的认可。
电梯能否推强制险?
在讨论电梯安全时,强制保险一直是最热门的建议之一。昨天的听证会也不例外,有代表提出,希望新修订的《办法》能对此进行规定。而《办法》中,仅仅规定了鼓励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电梯部部长李新仕建议,电梯应推行强制保险。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理艾斌也认为,对电梯的责任保险应该推行强制性,提高赔付能力。
对此,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人朱波表示,前期到小区咨询物管意见,很多物管表示不认可,另外,强制保险问题并非地方立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写进去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障实施,反而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三万罚款是否过低?
新《办法》规定,生产单位将报废的零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于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此,有代表质疑处罚过轻,对于生产电梯的企业而言,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显然不能起到实际作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苗滨就表示,罚款数额过低、处罚力度过小,不利于惩处和预防电梯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这一问题,朱波进行了说明,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最高额为三万元的罚款。新《办法》遵循了上述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员?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爱国建议,应该设立电梯安全监督员。
朱波表示,市民只要发现电梯里没有张贴检验标志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所以目前没有必要再设立监督管理员,现在很多投诉举报都是市民反映的。
应增加“约束乘客规定”
电梯早已满员,仍然在不断地往上挤;电梯久等不来,对着电梯门就是一脚;电梯就要启动,却用手扒门,试图赶上这趟……一些市民会有这些乘坐电梯的坏习惯,有代表就建议,《办法》应该明确规定使用电梯不得有的行为,让乘客按照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对此,朱波表示认可,下一步将考虑增加这一规定。
单位应主动申报电梯检验
目前,昆明大多数电梯使用者都需要质监部门催促才能完成年检,甚至有一小部分电梯使用者以资金不足为由对年检采取拖延、缓报,对电梯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针对这一现象,有代表建议,电梯使用单位应主动申报电梯检验检测。
对这一建议,朱波也表示认可,当即表示将在新《办法》中增加这一规定。
新闻背景
为何要修订?
新上位法实施和现实需要
朱波介绍,随着昆明城市建设发展,高层建筑不断涌现,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电梯总量达到35164台,并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持续增加。虽然《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9日实施以来,近年昆明市电梯安全形势整体较好,但由于部分电梯产权混乱、电梯建设阶段选型不合理、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维修不及时以及部分电梯维修更新资金难以落实等原因,致使各类电梯故障仍时有发生,电梯投诉举报呈逐年上升趋势。
另一方面,2014年1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对电梯安全工作有了新规定,原《办法》条款的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不一致。所以,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昆明日报记者李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