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将开展两个月违法停车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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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焦轩 刘媛 记者何会文)即日起至7月底,交管部门将加大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有效规范占路停车经营秩序。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应遵守8项停车法律规定。
据了解,交管部门将结合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改革,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区县建成区主干道路为重点,采取3项举措进一步强化静态交通秩序整治:一是排查全部道路停车泊位,对主干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开展治理,合理制定限时限区域允许机动车占路停放的相关措施;二是对非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线,安装的地桩、地锁及时予以清除,待各区县政府招标确定占路停车泊位接管单位后,清理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占路停车场;三是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查处影响公交车进出站、影响其他车辆道路转弯视距的各类违法停车行为。
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在停车时应遵守以下8项法律规定:一是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二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四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五是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六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七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八是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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